西安中瑞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欢迎您! 咨询热线:400-765-8600 客服电话:029-87624540

关于我们 | 官方微信 | 联系我们

中瑞财税-小微企业服务中心

咨询热线:400-765-8600
客服电话:029-87624540

3月起鉴证咨询业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Date : 2017-03-20 14:00     作 者: admin     浏览次数:

 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,税务总局决定,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用发票”)试点范围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试点内容

  (一)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(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)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简称“试点纳税人”)提供认证服务、鉴证服务、咨询服务、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,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,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,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。

 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,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。

  (二)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,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,按照3%和5%的征收率,分别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第2栏和第5栏“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的“本期数”相应栏次中。

  二、有关要求

  (一)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,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,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,加强数据分析比对,认真总结试点经验。

  (二)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、保管、开具专用发票。

 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国家税务总局

  2017年2月22日

上一篇:没有了

下一篇:没有了

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公司变更 公司注销 商标专利 五证合一 中瑞简介 联系我们

中瑞财税提供一对一的顾问式服务

COPYRIGHT © 1999-2021 中瑞财税旗下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

Powered by 西安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1000059号 咨询热线:400-765-8600 客服电话:029-87624540

本站已经申请设计和内容版权,如抄袭必追究法律责任      技术支持:互成网络